当前看点!最高法: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严惩毒品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要求注重做到罚当其罪。时值“6·26”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涉毒犯罪被法院处以死刑判决,包括走私、运输毒品罪犯张胜川,贩卖、制造毒品罪犯严荣柱,贩卖、运输毒品罪犯董胜震、阮新华,故意杀人罪犯韦颖。
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表示,上述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惩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与此同时,典型案例还对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指挥数十人跨国贩毒,法院不予从宽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以被告人张胜川为首,田爱攀、易德金(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为骨干,多人参与的毒品犯罪集团盘踞在境外。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络招募数十名人员,采取统一安排食宿、拍摄自愿运毒视频等方式控制其人身自由,组织、指挥上述人员走私毒品入境后,采用乘车携带、物流寄递等方式,运往重庆市、辽宁省鞍山市、四川省遂宁市及云南省普洱市、昭通市等地,共计实施犯罪十余次。公安机关共计查获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58694.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7473.14克、海洛因7423.40克。
此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张胜川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胜川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张胜川已于2022年4月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集团将大量毒品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案件。”最高法在典型案例阐述中指出,虽然张胜川具有坦白、一般立功情节,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其功不足以抵罪,故依法不予从宽。
被告人主动自境外回国自首,被法院从轻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前述典型案例还涉及对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宽的具体个案。其中,蔡泽雄、林小波积极响应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动自境外回国投案,认罪悔罪,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做到了宽以济严。
案情显示,2017年5月,游志文(已另案判刑)联系被告人林小波购买毒品,林小波联系被告人蔡泽雄,约定由蔡泽雄向游志文提供甲基苯丙胺20千克。后游志文伙同李雨时、徐源昌(均已另案判刑)来到广东省陆丰市,与林小波、蔡泽雄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同月27日上午,蔡泽雄驾驶装有毒品的车辆与林小波到游志文所住酒店房间,蔡泽雄将补齐重量的149.3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游志文、李雨时。后林小波驾驶上述车辆与李雨时、徐源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交接毒品。游志文确认毒品交接完成后,将60万元毒资交付给蔡泽雄。当日20时,游志文、李雨时、徐源昌在福建省泉州市一酒店房间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游志文所租车辆后备箱及后备箱左侧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0.02千克。蔡泽雄、林小波案发后潜逃境外,后于2020年12月1日主动到云南省孟连县孟连口岸向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此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泽雄、林小波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蔡泽雄、林小波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蔡泽雄、林小波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小波的作用相对小于蔡泽雄。二人从境外自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蔡泽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林小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最高法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人民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也注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严为主、宽以济严、罚当其罪。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体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达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效果。
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自境外回国投案构成自首的重大毒品案件。最高法认为,二被告人系当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向社会发布的《关于敦促涉毒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中所列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看到该追逃通告后通过亲属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主动要求投案,并在投案过程中克服地域、语言、交通等困难,投案意愿坚定,反映其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对二人予以从宽处罚,对其他在逃人员具有示范感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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